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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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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6日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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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湘卫科教发〔2016〕9号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省、市州医学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和学分管理,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继教委”)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的申报、认可

  第一条 经全国继教委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教项目”);经省继教委评审,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教项目。

  第二条 国家级、省级继教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计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对卫生计生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为目的。

  申报国家级、省级继教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 市级及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教项目,应向所在市州继教委或市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省继教办。省管县可直接上报省继教办。

  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和部省属单位举办省级继教项目,直接向省继教办申报。

  第四条 继教项目申报流程:

  1.申报国家级继教项目,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2.申报省级继教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湖南省继教项目申报表》,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或当年5月31日前分别进行第一批、第二批申报,纸质版提交至省继教办。未通过国家级继教委审核的项目,愿意参评省级项目的,应于当年5月31日前填报省级项目申报表,参加第二批省级继教项目评审。

  第五条 对申报的省级继教项目,由省继教办组织专家评审,由省卫生计生委在每年年初和年中分两批公布,项目有效期为1年。确定立项的继教项目应按期举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年度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省继教办出具书面报告。

  当年未完成的继教项目且未提出延期举办报告或随意更改项目负责人、编号、名称、内容与举办地点等,原则上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及省级继教项目。

  第二章 学分授予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教项目

  (1)由全国继教办评审公布的项目。

  (2)由全国继教委公布的国家级继教备案项目和国家级继教基地备案项目。

  2.省级继教项目

  (1)由省继教委评审并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教办核准的项目。

  3.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有关重大需求、突发公共事件卫生计生应急培训、医德医风教育以及适应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教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和认可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这些项目须经全国继教委统一发布。

  4.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

  (二)II类学分

  1.各市州继教委评审公布的继教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或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七条 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的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中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10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

  (四)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

  (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六)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第八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教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推广必修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2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省级学(协)会经省继教办核准认可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5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每次授予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市州继教委评审公布的项目,按每4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教委或省继教委制作或指定的教材、音像、光盘等继续医学教育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继教委规定的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公开发行的医卫类专业学术期刊,经全国继教委或省继教委核准的继教项目活动。

  4.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杂志类别

按论文作者顺序授予学分数(余类推)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SCI期刊收录

10

9

公开对外发行的刊物(有ISSN 或CN号)

7

6

内部刊物

4

3

 

  6.科研项目

  

课题类别

按课题组成员排序及所授予学分数(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成果)

10

9

8

7

6

省、部级课题(成果) 

8

7

6

5

4

市、厅级课题(成果) 

6

5

4

3

2

单位课题(成果)

4

3

2

1

 

 

  7.出版医学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学分,最高10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按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高10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最高10学分。

  10.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1项由市州科教科或继教办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第2-10项由学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规定时限的,一个月授予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1.到上一级专业技术单位进修6个月及以上;

  2.到下一级专业技术单位工作或带教3个月及以上;

  3.出国进修培训或参加“三援一扶”(援外、援藏、援疆和扶贫)6个月及以上;超过1年以上,且跨两个年度及以上的“三援一扶”人员,视为完成援扶期间所有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参加现代远程继教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按该继教项目所属类别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五)经单位同意,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者(包括成人专科、本科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当年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及以上成绩单或已取得的毕业证为依据,可视为完成当年或连续年度内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凡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只取得肄业证的,不计学分。

  上述第(三)至第(五)项,由省继教办负责审核后授予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实施电子学分管理。依托省卫生计生科教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推广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卡”(以下简称“继教卡” ,该卡同时具备居民健康卡和银行卡功能),用电子学分逐步取代纸质学分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教卡”记录的相关信息是今后审核其参加继教活动及所取得的继教学分的重要依据,参加继教活动时应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教活动和取得的Ⅰ类学分,使用“继教卡”刷卡后将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上自动生成本人年度学分文档。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打印出来,交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加盖单位查验印章。

  (二)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政策。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颁布的第25号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全继教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作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业务水平测试、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及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重视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继教档案,纳入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学分申领和登记

  (一)Ⅰ类学分继教项目(含远程Ⅰ类项目)举办单位,须于开班10日前登录省卫生计生科教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的继教学分管理系统,办理办班申请和审核手续。参加继教项目的人员需刷“继教卡”。

  (二)参加外省举办的Ⅰ类学分继教项目,根据会议通知及本单位批准证明,由所在单位统一为继教人员录入相应学分,并经省继教办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外省来我省参加Ⅰ类学分项目的,经主办单位认可后,可由我省继教委发放纸质版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登录我省“继教学分管理系统”,查询审核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教学习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本人继教学分情况。

  第四章 学分登记证书的验证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五月份前查验上一年的学分登记情况。市州证书验证工作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教科或委托继教办负责,部省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证书验证工作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四条 验证部门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教学分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质量和完成学分。

  第十五条 遵循“适度的商业赞助不影响学术”的原则,商业赞助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赞助的交换条件,严禁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

  第十六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省继教委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教项目资格3年的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

  校对:沈念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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